1、侵占罪,法律条文明确指出,该罪行是基于对他人财物的
非法占有,主体动作是将他人委托并交付给自身保管的财产、
遗失物品,甚至是隐藏的物品据为己有,并且在数额上表现显著,拒绝返还给
当事人。
相较而言,
盗窃罪,则是以侵入他人控制范围,非法获取等方式,以微小的代价
窃取他人保有且价值较大的动产,或是在行为过程中出现了多次此类
违法行为。
2、对于
犯罪行为指向的对象,两者不尽相同。
侵占罪
行为人所损害的仅仅是其处于监管状态下的他人财物,亦或是他人在此环节中所遗失的物品、被掩埋的物品,在此情况下,行为人已经持有这些物质作为
犯罪预备。
然而,盗窃罪的对象则是明确针对他人手中正在持有的、有经济价值的动产。
换言之,侵占罪的对象是“自己持有过的他人之物”,而盗窃罪锁定的目标是“他人正持有的他人之物”这一特定范畴。
3、在
犯罪客观现实的表现层面,侵占罪和盗窃罪之间的差异明显。
侵占罪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时,被占据的财产,实际上已经处在行为人的掌控之中,行为者只需采取欺骗、狡辩等手段,让原本的持有状态转化为非法占有。
侵占行为的实现手段,既可是隐蔽的,也可能是公开或半公开性质的行为;
而在盗窃罪中,非法获取财物之前,财物并不真正具备控制权,行为人必须借助秘密偷盗的形式,方能实现非法占有的犯罪意图。
从
刑法构成要件来看,构成侵占罪时,除了要求侵占财物的金额巨大之外,还需要存在拒不归还或拒不出示的情节;
而盗窃罪在非法获取他人财物后,倘若财物虽未能实现控制,但是金额超过标准,或还有诸如
多次盗窃等严重情节,即便数额尚未触及入刑标准,依然可以认定为犯罪。
就算在
犯罪事实发生后,行为人将盗窃所得财物重新归还给
被害人,这种行为亦不影响到犯罪事实的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将他人的
遗忘物或者
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