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制度,全称为“暂缓
量刑”,亦称之为“缓量刑”,即是参考触犯了
刑法,且经过法定程序认定已经构成
犯罪、应该接受
刑事处罚的
行为人,先行宣告其有罪行,但暂时却不对其所判的
刑罚进行实际执行。
死缓制度,全称为“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这是针对那些本应被
判处死刑,然而并非必须立刻执行之人,在他们被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让他们通过劳动改造来观察日后表现的制度。
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
1、适用前提方面有所不同。
缓刑制度的实施需要犯罪分子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作为前提条件;
而死缓制度则是对那些涉案
罪名被判处死刑的罪犯采用的。
2、执法方式上存在差异。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通常不会被进行关押,而是会交由公安机关负责考察监督,并有其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给予协助配合;
然而对于被宣告
死刑的罪犯来说,他们必须要被关押起来,进行强制劳动改造。
3、考验期限方面也是有所区别的。
缓刑的考验期需要依照所
判刑种和刑期来具体确定;
而
死刑缓期执行的法定期限规定为两年时间。
4、法律后果上自然也是各有千秋。
缓刑的法律后果,将视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是否出现法定情况而决定:
原来判决的刑罚可以不再执行,或者
撤销缓刑,将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
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审理处置,甚至可能将其重新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相反,死刑缓期执行的最终结果是:
缓刑
期限届满之时,如若犯罪分子表现优良,则有可能获得
减刑资格,否则将面临着
执行死刑的命运;
而在
缓刑执行过程中,倘若犯罪分子违反法定条件,同样也有被执行死刑的风险。《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