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
恶意转移财产进行
离婚财产分割的时候,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对于实施了这种行为的一方,其所获得的财产份额将会被减少甚至被剥夺。
具体来说,如果有任何一方存在非法隐匿、转移本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且拒绝交出的情形,或者有对
共有财产进行非法变卖、破坏的情况发生,那么在执行离婚财产分割的程序中,对那些藏匿、转移、变卖以及彻底破坏财产的一方,应当大幅度地减少其所能获得的财产份额,有时甚至可以不予分给。
依据我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明文规定,若有夫妻中的一方采用隐藏、转移、变卖、损害、浪费夫妻共有的财物,亦或是试图通过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方式非法占据另一方的财产,在面对
离婚进行
财产分割的时候,对于这类
行为人,其实际能够得到的财产应当予以削减或是直接取消分配资格。
如果在离婚之后,另一方才发现对方曾经有过如上所述的不当行为,他(她)有权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出
诉讼,要求重新进行财产的分割处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