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前父母购置房产并在婚后达成加名协议的事宜,需注意以下六点:
(1)无论是在婚前还是婚后,若为父母
出资购置且
产权证上仅有本子女姓名,则可视为
个人财产,并不被列入夫妻共有资产范畴;
(2)婚前购置,且产权证登记在本人名下者,同样作为个人财产,
离婚时期毋须进行
财产分割;
(3)同理,婚前所购之房产,其在婚后的增值部分与配偶无涉;
(4)再如,婚前所
购房产,虽然产权证仅有个人姓名,但如夫妻双方共筑美好未来,共同贷款偿还,那么在夫妻关系破裂进行
离婚财产分配时,就应对另一方的
还贷部分给予适当补偿;
(5)举例来说,一位男士婚前购置房产,婚后却未经允许擅自出售,倘若他的妻子对此提出异议并寻求法律援助以追回这处房产,法院通常不会予以支持;
最后,若婚后夫媳以
共同财产购买一方父母单位进行房改的房产,那么在离婚之后,此房产便属一方的个人财产,并不会参与到财产分割中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