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
婚前财产公证事宜时,需要前往专门设立的公证机构进行办理。
在此过程中,双方
当事人均需亲自出席,并携带相关的
财产权属证明文件以便进行确认和核验。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尚未缔结夫妻关系的男女双方在步入婚姻殿堂之前,自愿达成并签署协议后,由公证部门对其公正生效的一种
法律行为。
在此情境下,当事人应当向住所所在地或协议制定地的公证机构
递交申请,申请时应当务必出示以下材料支持:
申请人的
身份证明文件;
书写规范且内容清晰的协议书(可由具备专业知识的
律师进行指导及协助完成);
切实反映待公证财产权属情况的
产权证明(例如个人名下所有的房产
所有权证书等);
以及其他必须的证明材料以供公证参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