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接收到工商利益
行政部门对有关
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之日算起,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十五日之内做出精确且客观的工伤认定策略结论;
同时,工伤认定决定自形成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应该被准确无误地送达到
工伤职工(或者他们的
家属)以及该职工所在的所属单位,并以
书面形式抄送给享有
工伤保险特权的经办机构。
当用人单位在生产劳动过程中遇到难以预知的
工伤事故,应当在第一时间(即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经办机构以便尽速展开救援活动。
对于工伤认定的申请程序,用人单位必须在职工发生外伤伤害之日或者是
职业病被确诊之日开始的三十日内,携带相关材料向具有
管辖权限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提交。
如果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申请期限,则必须先征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许可才可办理。《
济南市〈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当场或者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