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法制框架下,
离婚之后,若未实际承担抚育子女责任的父亲或母亲,享有对子女进行探访的权利,而与此同时,他们的伴偶则负有提供协助和配合的法定义务。
关于如何执行探访行为以及具体的时间安排,双方
当事人可自行协商决定;
如协商未能达成共识,自当由当地法院依据相关
法规予以裁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
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