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先生婚前所设立之公司是否应纳入
共同财产范畴,需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判断。
然而自
结婚至结束期间,该公司所产生的经营收益便可视为夫妇双方的
共有财产。
严格遵循现行法律
法规,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投资收益均属于夫妇共有的法定财产。
因此,我们有必要强调,尽管先生婚前所创建的公司无需直接划归为共同财产,但其在婚后所实现的经营盈利理应被认定为该对夫妇的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
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