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民法典中明确指出,继父母与其
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遵循该法对于父母子女关系的相关规定。
因此,如果继子女与他们的继父母能够形成抚养照顾的关系,那么他们就会被视为法律所认可的拟制性血亲,并享有与天然直属血亲的父母同享的权利和责任。
无论是后妻的孩子还是继子女,他们都将有权力
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只有在满足以下所有三个具体要求之后,才能确定一种
扶养关系确实存在于继父母与子女之间:
首先,当生父母完成
再婚的程序时,继子女应该处于未成年阶段;
其次,继父母应全额或部分承担起抚养继子女的费用;
最后,这种抚养事实持续的时间必须足够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
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