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前个人所背负之债款问题,一般而言此类
债务会被视为
个人债务,其配偶无须为之承担偿还义务;
然而若有债权方成功证实该项债务确系为婚后家庭共同事务所需而产生之必要投资,那么此种情况便应纳入
夫妻共同债务范畴,夫妻双方需负担起共同偿还这笔债务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