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事项的公证与否完全取决于个人的主观意愿,
担保实质上,只要是委托人本人亲自纯洁无瑕地签字或者加盖公章,那么这张委托书无疑具有
法律效力。
然而在实践操作过程中,特别是进行重大事宜处理时,为了规避可能出现的额外麻烦,最好还是选择以公证的形式进行授权,从而使
受托人能够更为便捷与顺畅地成功完成委托事务。
授权委托书公证,作为一种公证机构所提供的专业服务,其作用是其他政府部门无法取代的。
具体而言,在我国国内的民事公证业务中,授权委托书公证占据了重要地位。
所谓的授权委托书公证,即是指公证机构为证明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的行为是真实且合法的而开展的一系列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