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遗嘱须严格遵循以下要求方为有效:
第一,
遗嘱事项必须由遗嘱人亲自阐述,不得
由他人代为陈述;
第二,录音遗嘱的合法有效性需得到两位及以上
见证人的确认与证明;
第三,录音过程中,遗嘱人及其见证人均应首先自报自身
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地、当前职业以及所在工作单位和家庭住所等;
第四,遗嘱人务必明确指示录音遗嘱的具体录制地点以及日期时间;
第五,录音结束后,应妥善密封存档,并在封面上书写遗嘱人和见证人的名字,同时标注年份月份和日期;
此后,该录音遗嘱由遗嘱人或由见证人负责保存。
第六,
继承发生之际,见证人或
继承人应到达现场检查录音遗嘱的封装完好程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