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共犯人的
量刑处理,根据我国
刑法的明确规定,应该给予
从犯一定程度的从轻、减轻或免予
处罚。
这要求我们在单独评判某个从犯时,需全面考察其在整个
犯罪团伙或共同行为中所占据的位置和发挥出的作用,依此来决定给予的适当宽大处理,通常减低
基准刑事罚的20%-50%。
若
犯罪情节相对轻微者,可以进一步降低基准
刑事罚至50%以上甚至豁免其
刑事责任。
而在众多身份定义中,在
共同犯罪行动中扮演次要或辅助角色者被视为从犯。
这一界定是相较于
主犯而言的。
对于如何确认某人为从犯,我们需要从
犯罪个体在共同
犯罪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实际参与的程度、具体罪行的大小及其对结果所产生影响的程度等诸多角度出发,细致入微地分析和衡量他们在整个过程中是否扮演着次要的角色或起到辅助性作用。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某个人员直接参与到
犯罪行为中,却在共同行动中并未发挥主要作用,比如在
盗窃案件中只负责提供掩护或协助,那么他就被普遍认为是从犯。
一般来说,这些次要的
实行犯罪行通常较为轻微且情节较轻,尚未直接导致严重后果。
至于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性的作用,则通常是指在犯罪行为之前为共同行为倾向提供便利、创造有利条件、排除障碍等等,如提供犯罪工具就是其中一种典型例子。《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