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此类争议,解决方式主要可分为两大
类别:
首先是自主协商环节。
当
继承权纷争产生之后,相关
当事人均有机会在充分尊重个人意愿且秉持相互接纳、相互理解的精神原则之上,通过对
遗产分配时间、决定方法以及份额等诸多方面进行深入探讨与磋商,最终达成一项令所有
继承人皆能接受的决议,然后依照该协定来划分并分配遗产。
其次则涉及到社会民间调解机构参与调解工作,即在继承权纷争萌发之时,有关各方如出现协商无果的迹象,便可寻求当地社会民间调解机构的协助。
在此过程中,调解机构将致力于促进各方互相沟通交流以寻找最佳解决方案。
若经过调解机构调解仍然无法达成共识,任何一方均可直接向法庭提出
起诉。
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经过调解机构调解但未能解决问题的前提下,才可直接进入
司法诉讼程序。根据《
民法典》第1132条规定:
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
民法院提起
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