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员工在工作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如故意装病,或是制造
虚假的请假单据来欺瞒雇主,这即是明显违背
劳动合同约定及公司内部规章条例的行径。
此类严重的行为均可能致使用人单位有充分的理由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且对于因此而导致的用人单位
经济损失,该名
劳动者必须负起相应的
赔偿责任。
反观雇主方面,若在诸如员工患疾病需要休养或医疗等问题上,坚持违反
劳动法律
法规,强行阻止员工依法享有休息权及治疗权,进而迫使员工不得不主动提出解除与用人单位的
劳动关系,理论上,应认定为雇主违约在先。
在此情形下,雇主应对此次事件负
主要责任,同时,还需向遭受损失的
当事人支付合理的
赔偿款项。
最后,关于员工患病期间能否放假以及接受治疗的问题,依据法律规定,依法取得医院证明的员工,有权按照程序进行休假和接受治疗。
因此,任何形式的阻碍都是不被允许的,而在员工休养及治病期间,雇主更无权未经授权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