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法律专家对
死刑复核程序详尽的条款解答:
对于中级人
民法院判处在
死刑之列的第
一审案件,若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则由上级一级的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核;
如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后达成共识,便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以获得最终核准;
反之,若高级人民法院未能与中级人民法院达成共同意见,便可选择启动再审或将原案退回审理。
另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高级人民法院在
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中,如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或者涉及到判处死刑这一重型罪行的
二审案件,均应当务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最后的裁决。
在中国的《
刑事诉讼法》中,有专门针对此问题的明文规定。
根据该
法规中的第二百四十七条明确表示: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如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需由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反复核实后,然后再上报给最高人民法院以期核准;
倘若高级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持不同意见,可以选择启动再审程序亦或是将原案件退回到审理机关重新审理。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还是涉及到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其最终的判决必须要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方能生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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