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原先的
离婚判决未曾对探望权予以充分关注及裁决,那么
当事人有权针对此项权益展开独立的
法律诉讼程序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探望权在学术层面被称之为“见面交往权”,它特指在离婚家庭背景下,当父母之一并不负责直接
抚养其孩子时,该父母可享有与尚未成年的孩子进行交流、接触、会面甚至短期共同生活等相关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