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医疗费乃指受害者在遭遇肢体及生理伤害后,为接受医学以及相关的检查、治疗和康复性训练所必需支付的各种费用总称。
2.
误工费则是指在受害者由受伤害至完全恢复期间(亦即误工期间),由于无法适当地参与正常工作或是劳动而导致失去或大幅度降低的
工资、劳作所得的
经济损失补偿。
在此情况下,该固定收入需具备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书,且此固定收入必须真是反映受害者在受伤害后的实际收入减少状况;
倘若受害者在受损后,其供职单位并未任何形式地扣除其部分或全部收入,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其误工费将不应给予或仅给予少量
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