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帮信”
犯罪是否可以在未知情情况下豁免
刑责的问题,我们简要解析一番。
首先,从
犯罪构成要件角度看,
帮信罪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素:
1)
犯罪主体方面要求为一般自然人or单位;
2)主观心理状态必须是故意为之,也就是明确知道自身所行之举,实际上正给别人进行的信息
网络犯罪提供便利;
3)该种
犯罪行为直接侵害了国家对于正常和规范化信息网络环境的有效监管和秩序维护;
4)客观上必须存在信息网络犯罪所需的互联网上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支持,而且重要的是这一过程中需要达到一定程度的严重性。
其次,值得注意的是,
情节严重的界定具体包括:
1)为多个对象提供协助或者共同完成的;
2)支付结算总金额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
3)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为其进行资金支持至少5万元人民币的;
4)获取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人民币的;
5)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触犯相关法律或规条(非法使用信息网络、涉嫌帮信罪行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风险)而受到过
行政处罚的,但之后却再次参与到帮信罪活动中的;
6)遭到被援助者实施的犯罪行为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甚至无法挽回的情况;
7)还有其他符合情节严重标准的情况。
希望这些解释能够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把握帮信罪的本质以及可能涉及到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