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
抵押房屋出售之前,首先必须要解除相关的
抵押权或完成相应的
债务偿还工作。
在抵押
有效期内,如果
抵押人为已办理登记手续的
抵押物品进行转让的话,必须要向
抵押权人发出通知并将转让物已被抵押的事实告诉
受让人;
倘如抵押人未能按规定通知抵押权人以及告诉受让人这一情况,那么这样的转让行动便会被判定为无效。《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
担保债务的履行,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
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
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