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如果在婚礼之前,其中一方的父母
全权负责购
买房屋,并且
产权依法登记在这位父母子女的名字之下,那么这处房产就可以被认定为该名男女公民的个人
婚前财产。
其次,若在婚约签署之前,有房者的父母仅仅支付了
购房的首付款,同样按法律规定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但后续的
还贷任务却由男女双方共同承担的话,那在涉及到
离婚事宜时,一般情况下会判定这套房产归拥有者所有,然后由他们自己来承担并支付剩下的贷款。
而对于婚内在共同偿还支付的相关款项(包括本金与利息)以及基于这些款项所带来的价值增长,将会由取得此套房产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相应的
赔偿。
再者,假如在新婚之后,有房者的父母仅投入一小部分资金参与购房投资(或负担首次付款),接着在婚姻生活中,男女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职责,使最终的产权落户于
出资方子女的名下(或者是两位子女共享产权),那这样的房产就应该被认定为已婚夫妇的共同财富,在此过程中,父母投入的那部分资金可看作是向夫妻二人提供的借款。
最后,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
结婚后,当双方父母都参与购房投资,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这类房产通常都会被划分为夫妻的共有资产。《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