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债权债务纠纷案件的
诉讼时效规定基准为固定的三年时间节点,此种情形下的
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方或应知悉者在他们知晓自身权益被损害及义务执行方之日起开始进行计算。
然而,倘若从权益遭受损害之日算起已经度过了二十年之久,则即便
当事人有提
起诉讼的考量与权利,人
民法院亦不再相应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