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征收土地补偿问题,我们需要遵循严格依据土地原始用途来进行依法、及时且足额地发放土地补偿款、安置
补助金以及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和农作物等方面的补偿款项,并且要同时安排好被征用地域人们的
社会保险费用。
在进行
征收补偿时,我们不会采取一刀切的模式,而应该全面考虑其对原有生活居住水平和条件产生的影响,确保适时调整和提升相关生活品质。
2、通常来说,
房屋拆迁补偿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房屋补偿费,参考被
拆迁房屋的结构以及LTD(折旧程度)划分为不同等级,通过计量单位米每平方科院进行价值核算;
周转补偿费,参照居住环境,根据被拆迁房屋居民
家庭成员的数量及具体月份给予补贴;
奖励性补偿费,则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与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确定的,不能随意变动。
另外,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中还应明确征收目的、范围、实施单位、补偿方案、签约期限,以及针对
行政复议和
行政诉讼权利上的相关事项,并禁止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任何违规性行为等信息。
至于房屋
拆迁的整体流程,主要由如下几个环节构成:
建设单位首先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随后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证书,并依此对外发布拆迁公告;
随后,拆迁人将以
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位于拆迁区域的
房屋所有权人,使他们能够获取到关于补偿方式、
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过度方法等关键信息;
最终,双方签订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函盖实施完成后的补偿问题,进而开始拆迁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
房屋产权调换的,
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
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
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
起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
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
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
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