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取保候审撤销或更该的具体陈述方法及原因,可归纳总结出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由于相关人员不应遭受到
刑事追责;
其次是因为取保候审的期限已经届满;
此外还可能源于发现原先关于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决策并不适当;
另外,已经被
逮捕的被告如若患有严重疾病且无法自我照料,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带来额外的
公共安全风险;
同样的,若是已被逮捕的被告,其案件在法律所规定的期限内尚不能完成审判工作;
又是若已被逮捕的被告正在孕育或哺乳子女,并无显见的公共安全风险;
再者,对于已被逮捕的被告,在第
一审人
民法院已被判处
管制或者宣
判缓刑,并且独自适用附带于
刑罚,但其判决尚未产生
法律效力;
又有可能是已被逮捕的被告,在第
二审人民法院的审理过程中,被告被
拘押的时限已超过了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他判处刑期的期限;
其次,还有可能是未审结的案件因为进行
司法鉴定而导致
期限届满;
最后,一旦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
人死亡,那么取保候审自然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和必要,因此应予撤销。
至于保
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情况使其无法继续担任
保证角色,亦会使得取保候审必须变更。
此外,当公安机关提出逮捕请求之后,检察机关未能
批准逮捕,若案件需复议、复核,或是在移交
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也都可能要求进行复议、复核。《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