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明确规定,
债权人转让其债权时,债权随同的附属权利也应一并进行转移,即所谓的“债权的从权利”。
以
抵押、
质押等方式设定
保证物权为例,它们均属于主债权的附属权利,因此此类保证物权也应当随之转让。
然而,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出现时,保证物权都将无法转移:
首先,根据债权自身特性,不可随意转让;
其次,若债权双方在合同中有特殊约定,禁止
债权转让,则保证物权同样无法转让;
最后,如果相关法律
法规明确规定某类债权不得转让,那么相应的保证物权也就无从转让了。《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
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
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
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