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并不必然意味着
当事人将选择离开婚姻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当夫妻之间的感情经过审判认定彻底破裂时,才可以作出
离婚的裁决。
以下是几种可能导致离婚的情况:
1.当事人存在严重的情感背叛行为,例如
重婚或与第三人建立稳定的
同居关系。
2.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实施了
暴力对待家人或
家庭成员的行为,包括
家庭暴力以及对家庭成员进行虐待或遗弃。
3.当事人沉迷于赌博或有毒瘾,且这些不良习惯多次教育后仍未有所改变。
4.由于感情沟通不畅而长期
分居,时间长达两年或以上。
5.除上述原因外,导致夫妻感情无法恢复的其他特殊情形。
如果一方被宣布失踪,另一方发起
离婚诉讼,那么这起案件通常应该得到批准离婚的判决。
如果法院曾经作出过不准许离婚的判决,但是双方在之后的一年内仍然分居独立生活,此时若其中一方向法院提出再次离婚诉讼,法院也应视情况批准离婚请求。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仅是可能导致离婚的常见情况,具体的个案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