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
房屋赠与行为需通过书面合同签署,即签订正规的
赠与协议。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任何涉及房产的
赠予须以正式的
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其次,在签署完赠与协议后,当事方应按照法定程序,遵循相应的文件要求,如房屋所有证明和赠与协议,向相关机构支付所有应缴的
税费。
紧接着,房屋赠与的治理程序还要求进行公证环节,这是根据国家以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要求所设立的必要性步骤。
然后,进行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也是房屋赠与不可或缺的环节之一。
赠与人及其指定的受赠人必须前往房屋所在地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相应的
过户登记申请,同时提供如下必要材料:
包括过户申请书、
身份证明、房地
产权证、赠与协议及公证文件在内的各种税费收据等等。
最后一个环节,赠与人将对房屋实际行使交付权利。
关于这项权利的执行,我们应该明确以完成
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基准来判断是否履行完毕。
然而,即使在未完成产权转移登记的情况下,只要双方
当事人已经就此达成书面赠与协议并且赠与人已经将
房屋产权证的原件交由受赠人持有,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我们仍然可以认定该项赠与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规定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