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配偶双方其中一方购置房产之际,无需另一方必需进行签名确认。
例如,在单独使用其个人合法拥有的资金购
买房屋的情况下,该行为并不牵涉到配偶另一方签名之义务;
然而,若以夫妻共有的资产作为
购房经费,由于法律规定夫妻对于
共同财产享有共同处理权益,故在征得配偶另一方同意之后,可由无
控股权之一方向控制
股权之一方代为签署相关股权合约。《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不违背
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