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根据法律规定,
刑事拘留在最长期限为37日之内;
而对于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申请
批准逮捕的情况,必须在3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而检察机关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亦有7日的缓冲期。
因此,若在第37日后通知亲属前往接收相关信息,便意味着将可能面临
强制措施方面的调整,此时只需亲属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