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男方在
拆迁过程中所获得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必须明确该项财产在法律上究竟属于何种性质。
若涉及到的被
拆迁房屋乃是夫妻双方共同
出资购买或建造,那么毫无疑问,拆迁所取得的补偿款项应当经过合理的分配,视作
夫妻共同财产施行管理和支配。
然而,若被拆扉之物为夫妻其中一方单方面拥有的,那么对应的
拆迁补偿款亦为其个人独有,无须进行任何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