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经依法取得
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以及在机动车驾驶证已被依法
吊销或者暂时扣押期间,仍然危险
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或者将机动车擅自交给尚未依法获取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已经被依法吊销或者暂时扣押的人员进行驾驶的,均应依照相关
法规规定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至2000元之间最高不超过两千元的罚款额度,同时也可能面临
拘留十五日的惩戒
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
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
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
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
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
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
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