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的行为及金额的大小与其银行是否进行
催收有着密切关联。
其首先,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恶意透支”的定义增加了两方面的限定条件:
即发卡银行必须已进行过两次书面催收;
以及
借款人在长达三个月的时间内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并将款项归还。
其次,这里明确排除由于未接收到银行的催收通知或其他相关通知文件,误解而
逾期未偿还的情况。
换言之,如果持卡人未察觉到任何相关通知或文件,即便经过一段合理期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也不会被定性为“恶意透支”。
再者,鉴于“恶意透支”构成的
信用卡诈骗罪属于
故意犯罪,故其主观心态需有为谋取
不正当利益而非法占用的意图,这被视为判定此类行为最为关键的构成要素。
最后值得注意的一点,“
非法占有”恰恰是区分“恶意透支”与“善意透支”的一条重要界线。
仅有确实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透支行为方可能被视为符合“恶意透支”的标准,并认定为
犯罪行为。《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
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