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诈骗犯罪亦属于传统意义上的
诈骗犯罪之范畴。
因此,依照诈骗罪的行为主体分类方法,该类犯罪的
行为人通常是非特定个人或组织,具备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且在到达法定
刑事责任年龄时,都有可能构成此类犯罪。
至于主观方面,诈骗罪的行为人除了必须具有直接故意之外,还需包涵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明确意图。
当其利用网络手段进行诈骗活动并达到一定规模与程度之后,便触及法律
法规的底线,这便意味着他可能已经构成了犯罪。
至于特殊预防的方式,即是防止犯罪者再次实施同样的
犯罪行为,让他接受法律的审判,并对其采取相应的惩罚和教育措施。
在欧美等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的犯罪人员都是通过这样的方式得到了有效地改造和重生。
对于我们国家来说,绝大部分的犯罪人员在经过适当的惩罚和教育后,有能力看到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及其背后的社会与心理原因。
换句话说,他们有机会实现由邪恶向善良的转变,重新审视自己的错误,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努力实现自己的价值。《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