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
土地租赁所针对的是
土地使用权的出租行为,出租人即为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他将对应土地的
使用权与地面上建立的建筑以及其他附属设施一并租赁给承租人,而承租人则必须向出租人支付相应的租金。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经规划区划预先定义为工业、商业及其他经营性用途,且已经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他们可以出租给公司或是私人使用,但是在这个过程中,都须得得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全体会议中占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人数或者是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的认可。
所以说,只要关于经营性的土地租用事项,能遵守上述
法规政策,并且在合法的程序下获得批准,那么人
民法院也就通常会认定此
租赁合同的有效性,合同双方
责任人应严格依据合同约定,继续承担各自应尽的责任。
然而如若在没有通过正当途径获得批准就进行经营活动的话,那么就可能被法院判定为无效。
一旦判定
合同无效,就应该还原原来的状况,对于已经支付的金额,可以请求归还;
由于某人的错误行为导致了合同的失效,另一方也有权主张损失
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
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