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缔
结婚姻关系为前提而赠与的财产,若未能如期实现该目标,即男女双方未能成功步入婚姻殿堂,那么赠与者有权向接受赠与的一方请求返还赠与之物。
这样的赠与形式被视为一种附有特定条件的赠与行为,其所附带的特定条件便是双方必须缔结成功的婚姻关系。
在特定条件未能达到的情况下,赠与者便可
行使权利,向接受赠与之人索回所赠与之财物。《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
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
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
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
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