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公职人员而言,收取烟草制品与酒类商品是否构成侵吞公款罪,主要取决于这些物品的市场价值。
依据我国于2011年5月起实施的
刑法修正案(七)中的第三百八十五条相关规定,即“
受贿罪”,此类
犯罪是指
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特殊身份人群,在其履行公务职责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要或者临时接受他人赠与的财物,并为他人谋求利益的行为。
这种
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能行为的纯洁性以及公平公正的财产所有权益。
另外,根据中国现行的《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若能利用自身职位或因其社会地位所带来的优越因素,利用其他
国家公职人员在其职务活动中提供的帮助,从而为拜托者谋取不应有的利益,以此来获取或接受拜托者的物质馈赠,都将被视为“受贿”行为进行处理。《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
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