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意
羁押制通常又被称为近距离
拘役监禁制,这种制度短期内剥夺犯人的人身自由,
执行机构是公安机关,监禁期限一般在一个月至六个月之间,少数情况下,对于多项
罪名累加的犯人,这个期限也可以延长到一年。
被判定为合意羁押的刑期是从人
民法院宣布生效之日起算的;
同时,如果在法院宣布执行之前,犯人已经因为其他原因被羁押了,那么这些羁押时间可以按照每一天增加刑期一天的方式来折抵。
2、
缓刑,也被广泛称之为暂时性
刑法宣告制或延迟
量刑制,这是对那些经过法定程序被认为已经
触犯法律、应该受到
刑事处罚的个体,在正式予以定罪之后,先不再立即执行所判处的那份
刑罚。
3、
假释制度通常翻译成“假释考验”,这是需要通过特定的考察机构在规定的一段考验期内向罪犯进行考察,然后再根据罪犯在这段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实际应用具体的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
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