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的解除过程中,我们无法向男方提出所谓的"青春损失费"主张。
实际上,这一特定的费用称呼并非源于法律理论体系,并且我方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亦未对此
赔偿项目有所规定。
因此,从法律角度而言,这并不被认可或承认。
但是,假如对方涉及到故意
违法行为或者其他不良行为,导致家庭破裂,我们当然有权利要求关于
离婚带来的
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
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
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