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亲属拥有
代理授权书,那么他们所签署的合同将视为有效协议。
然而,若
代签者并未获得权威代理授权,那么这就构成了无效的无权代理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
代理人随后追认该合同,那么这份合同依然会对被代理人产生拘束力。
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对于
收养协议、
离婚协议以及遗赠
抚养协议这类充满了人身性质的合同内容,只能由相关
当事人自行签署,不可让其他人替代。
根据自起实行的中国《
民法典》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明确表示,各民事主体都有权通过代理人来实施各种
民事法律行为。
依据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或是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那些本应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
由他人进行代理操作。
而根据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来看,在代理人所享有的合法
代理权限范围之内,他们使用被代理人名义所实施的各种民事法律行为,均将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