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结构调整或重组过程中,首要条件是
裁员人数不得低于20人,或是虽然未达到此标准,但裁员比例须占据公司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同时,必须在正式实行之前30日内向工会组织或者全体员工详细阐明这一决策,以商业流程会谈或者
书面形式听取他们的建议和看法。
此外,裁员方案还需要上报至当地劳动政策监管部门进行审核批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
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
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
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
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