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相应法律规定,
机动车驾驭员在遇到红色信号灯时进行通话亦将面临
处罚,这项法令旨在杜绝
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出现诸如拨打或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节目等可能对行车安全产生影响的不当行为。
若经拍摄发现相关
违法行为,根据
法规通常将会给予驾驶人员以
警告惩戒,或是罚款20至200元人民币不等的经济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