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案例中,涉案者无需
被拘留,相反,假如他因涉嫌
信用卡诈骗而被判定有罪,那么就可能面临
刑罚,需要入狱服刑。
以下是对此的详细说明:
首先,
拘留措施,通常指的是扣押和拘禁。
当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对于发现需要接受侦查人员进行调查的人,基于法令程序有权在一定时间内对其临时实施扣押。
至于
行政拘留,则是将违反了相关
治安管理规定的人,放置于公安机关设立的拘留所内,一般限制在15天以内,但是如果涉及多宗
违法行为并受到联合惩戒,最长的
拘役期不得超过20日。
这种拘留方式是最为严格的
行政处罚之一。
而被
处罚者若是对相应的
治安管理处罚决策表示不满,他们有权利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请
行政复议或是发动
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倘若涉及到入狱服刑等严重后果,大致应该是恶意透支行为的
违法性质所致。
恶意透支可谓违法
犯罪行为中的一种。
而我们常说的“恶意透支”,则是特指持有
信用卡(即银行信用卡)的人群中,部分人企图将透支款据为己有,并不打算负起还债责任,或者他们根本无力承担还款,因此出于逃避
债务的目的,采用潜逃手段以达到躲避债务的效果。
值得注意的是,2009年12月15日,由中国最高法院与最高检察院共同发布的《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银行对持卡人实施两次催促超过三个月尚未还款的行为被视为恶意透支。《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