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同父母之间的联系涵盖了婚生子女、
领养子女以及继子女与父母之间的联结,应对各种类型的亲子关系采用具备针对性的处置方法。
详细内容如下所述:
1.父母与婚生子女的缘分是在子女诞生那刻便注定的,纵然父母
离异亦无法终结这一血脉纽带,因为这种联系源于世间最为自然和纯净的血缘亲情。
2.对于
抚养关系确定的养父母与养子女而言,其关系并不因养父母的婚姻
感情破裂发生改变。
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益和义务均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关于父母与子女相处的相关规定执行,然而若发生变更
收养关系的实际行动,那么养子女在养
父母离婚之后仍然具有作为他们孩子的身份,无损双方之间的
权利和义务。
3.当继父母离婚时,继子女与其之间的关联性可能会面临不同的结果。
若双方尚未建立起养育之情,那么继父母离婚将导致这种关系的结束;
如果已经在实质上成为
家庭成员,则共有以下三种可能性:
a)未成年阶段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感情,也有可能由于继父母离婚而消散;
b)如果继子女是被名义母亲或者父亲的继父母抚养长大成人的,那么即便继父母的姻缘告终,他们之间的情感纽带并不会立即消失;
c)如果父母亲(通常是生父或生母)和继母或继父
离婚时,曾经被抚养过的继子女,若名义母亲或父亲的继父母不愿继续承担抚养责任,孩子仍然有权选择回到生父或生母身边生活。《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