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必须强调根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与使用规范》的第七十条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有义务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准时并定期前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查。
同时,在您按照规范的第五十七条及第五十八条更换机动车驾驶证之际,理应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严格审核。
对于那些驾驶大型载客汽车、牵引车辆、城市公共汽车、中型客车以及重型货车等
类别的司机而言,你们需要在每个计分周期结束之后的三十天内主动前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审验。
然而,如果在此期间您没有积分记录,那么您将有幸避免当期的审验环节。
而对于持有特殊许可类型驾驶证的驾驶者来说,倘若因
交通事故致人伤亡且负有同等或更严重责任尚未导致
驾驶证吊销,则需在您的
记分周期结束后的三十天内,准时前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相关的审核。
请注意,机动车驾驶人可选择在机动车驾驶证发放地点甚至是其他地方参加审核,并提供相应的身体条件证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八条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30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
(一)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
犯罪的;
(二)在1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
(三)连续3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
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