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关于
无效合同的争议,存在着一种特殊情况——即无
诉讼时效制约的特性。
无效合同,实际上便是指尽管已经依法设立且具备一定要件,但是由于其中严重缺失必要条件,从而在法律认可度上无法按照
当事人双方之间所达成的协议赋予其合法效力。
这类合同从根本性质上来看,无疑是失效的,而其无效性的裁决过程,也是随时得以实现的。
因此,无效合同并不受限于诉讼时效的强制性规范,反之,由于对
违法行为的权益保护遵循的是法益优先原则,所以任何时候都有权提出申请,认定相关合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
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