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上市公司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且
情节严重者,则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暂时停止其股票在股市上交易,直到相关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为止:
1、公司资本总额、
股权分配分布等关键要素出现较大变动,致使该公司无法再满足上市所需的基本条件;
2、公司未能按照相关
法规和内部监管程序要求,如实公开其真实的财务状况,或在公告中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了
虚假陈述;
3、公司涉及了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4、自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起,公司持续处于亏损状态。《
证券法》第九十七条
收购
期限届满,被
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
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
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
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