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的基本含义应明确为“
贷款人”,即在金融领域经常被提及的
债权人一词。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201条规定,如果贷款人未能按照事先约定好的期限及金额向借贷方提供资金支持,从而导致借贷方蒙受损失的话,贷款人应该负责
赔偿因此产生的损失。
所以,一旦与各类小型贷款机构签署了
借款协议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款项时,相应的补偿也是合法合规的。
然而,假设借贷方未能按时按量接受贷款,他们也需要按照先前的约定支付额外的利息。
因此,一般意义上的贷款人一旦签署了
借款合同并约定要向借贷方提供借款,但未能遵循这个承诺的话,这种情况并不属于
刑事犯罪的范畴,不能简单地归结于实施了
非法占有的行为或虚构事实占据他人财产等构成诈骗罪的特征,应该视为普通的
民事纠纷。
对于贷款人没有依约按时足额释放借款给借贷方造成损失的情节,借贷方面临着权利救济的方式——对贷款人采取
法律诉讼的手段,要求其承担
赔偿责任。
但是我们必须要郑重提醒的一点是,借贷方必须要提供充分的
证据来证明其自身承受的损失是由对方未按照预定的时间发
放贷款这一行为引发的直接结果,只有在满足了这一条件后,借贷方才能够获得法律支持。《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