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守自盗”确切地说属于
盗窃行为范畴。
其所涉及的
盗窃罪,是针对那些带有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通过秘密的手段
窃取公共财产或私人财物,且
数额较大或者有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着武器进行盗窃以及
扒窃等行为的行为主体。
2、由于“监守自盗”这一行径存在多种可能性,既可以视作
职务侵占,也可以视为盗窃
犯罪。
具体而言,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借用其职务上的特权,
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时,就构成了
职务侵占罪,应当予以
立案和追诉。
然而,对于那些只是偶尔进行的小偷小摸行为,或者是在遭受灾难后因为生活窘迫而实施的
偷窃行为,又或是被迫参与到盗窃活动中而没能分享任何
赃物或只得到极少量的赃物的个人来说,他们并不需要承担盗窃罪的法律责任,反之,如果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采取措施的话,则仅需要对他们进行恰当的
处罚即可。
同样,我们需要明确区分家里的亲人
家属及
直系血亲之间的财物偷盗行为和社会上所普遍存在的盗窃
犯罪行为。
关于此类案件的
处理方式,通常情况下我们不会将其认定为犯罪;
但是,如果确实存在需要追究
刑事责任的情况,那么在处理过程中也要注意区别对待,不能简单地按照社会上案件的标准进行处理。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尽管盗窃公私财物已经达到了“数额较大”的起点,但若情节轻微,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将不被视为犯罪进行处理:
(1)与已满16岁未满18岁的青少年相关的案件;
(2)在经
当事人全额返还
赃款、
赔偿损失之后;
(3)自愿
自首的情形;
(4)受到威胁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得赃物或者分得的赃物数量有限;
(5)其他情节较为轻缓,
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情况。《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