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有关规定,
恶意转移财产可概括为三种典型情形:
第一种是由于
债务人主动放弃其合法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自身所有的财产以致对
债权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二种则是债务人故意通过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资产的低价转让或者溢价购买行为;
而最后一种情况,则是在
强制执行程序中主要体现在法律文书已经依法产生
法律效力之后,仍然采取此类行为
转移财产。《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
债务提供
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