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意拒付
抚养费却有权要求探视子女,此时我们必须清楚了解这并不是合法的行为做法。
抚养费与
探视权并非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探视权乃父母于子女之间不可或缺的法定权益,绝对不容轻率废止,纵使未曾按期缴纳抚养费用也不应成为无端剥夺此项权利之理由。
若以子嗣之名依法提
起诉讼,请求支付抚养费用,然而这绝不应妨碍对方行使探视权。
值得强调的是,若直接
抚养子女的
监护人未能尽到协助探亲之义务,甚至采取种种非法手段妨害另一方实现
探望权,则享有探望权的一方有权利前往人
民法院申请
诉讼,以维护自身探望权。
对于
拒不执行相关审理子女探望的法律文书或裁判决定之人而言,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具有强制效力的措施,如将其
拘留在押,实施经济
处罚等方式来给予处罚。
然而请注意,在此情况下实施强制行为的对象仅限于那些未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组织,而非子女本身。
由于探望权
纠纷案情必定涉及家庭伦理、人身伦理和子女权益等重要议题,在执行过程中若是出现处理不妥当的情况,可能会给子女带来身心上的重大创伤。
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涉案子女已满八周岁且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认知能力,法院应该考虑尊重他们的意愿,倘若子女表达出不同意探望的态度,则不应对其
强制执行探望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